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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海县人民政府关于大力促进现代服务业加快发展的政策意见
日期:2014-1-2  [关闭]
 
滨海县人民政府关于大力促进现代服务业加快发展的政策意见
(滨政发[2011]95号)
 
    各镇人民政府,滨海港开发建设管委会,县经济开发区工业园、沿海工业园,滨海港经济区、县现代农业产业园区,县各委办局,县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全面推进服务业发展提速、比重提高、结构提升,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若干政策的通知》(苏政发〔2010〕11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制定如下政策意见:
    一、支持服务业发展的重点方向
    1、加快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建设。大力培育与新特产业、沿海开发和城市建设相配套的现代服务业集聚区。重点建设生产性服务业集聚区和生活性服务业集聚区,大力支持各类主体投资服务业集聚区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和相关配套功能项目建设。
    2、大力发展现代物流业。充分利用我县交通便捷、产业基础较好的有利条件,依托县内铁路、国道、省道、高速道口和等级航道,超前规划布局物流基地,鼓励投资新办仓储、物流、加工、配送、电子商务等生产性服务业企业。
    3、鼓励建设专业市场。鼓励符合我县产业政策和县城、港城总体规划及商业网点规划,新建投资亿元以上且为主导特色产业配套、自主产权面积达60%以上、统一经营的大型专业市场。
    4、积极发展个人消费服务。鼓励传统服务业提档升级,积极兴建或改建投资5000万元以上教育、商贸、住宿、餐饮、休闲娱乐等服务业项目。
    5、积极引进知名企业。重点引进投资5000万元以上或外资1000万美元以上世界500强、全国100强和全省10强服务业知名企业,或其研发中心、销售中心、采购中心、结算中心。
    6、大力拓展金融及商务服务业。大力引进国内外各类金融、保险机构来我县设立分支机构和营业部,支持发展中小企业担保机构,引导和鼓励企业上市融资,不断拓宽企业融资渠道。同时,积极引进法律顾问、咨询与调查、广告策划、房产中介、职业中介等机构,将新城区打造成一个高等级的商务中心,服务滨海经济的跨越发展。
    7、支持公共服务业发展。加大对社会事业的整体投入,大力提升教育、文化、体育等社会事业发展水平,重点加大对养老服务设施的投入,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兴办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公寓、老年康复中心、托老所、老年护理院等养老服务设施,鼓励社会中介组织、家政服务企业参与社区服务和居家养老服务。               
    二、支持现代服务业发展用地
    8、将服务业发展用地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列入县“十二五”服务业发展规划的重点服务业集聚区、重点服务业项目要优先安排年度用地计划指标,城区“退二进三”的土地优先用于发展现代服务业;在不改变用地主体、不重新开发建设的前提下,鼓励利用存量土地以及工业厂房、仓储用房、传统商业街等存量房产,兴办信息服务、研发设计、创意产业等现代服务业,其土地用途可暂不变更;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的企业或单位利用原有工业厂房、仓储用房兴办现代服务业(不含房地产开发)的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权可暂不变更。
    9、对新建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专业市场(不带住宅宿舍,为主导特色产业配套、自主产权面积达60%以上、统一经营的)、1000万元以上的家庭服务项目,以同类项目用地评估价格为基价带方案挂牌竞价出让。
    10、对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仓储物流项目、1000万元以上的服务外包、科技研发项目,参照工业(仓储)用地价格供地。
    三、加大财政对服务业发展的支持力度
    11、设立服务业引导资金。县财政每年安排500万元以上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主要用于我县列入国家和省、市服务业引导资金支持的服务业企业的地方资金配套,扶持我县服务行业重点领域、重点企业、重点市场、重点项目的发展和重大项目的规划编制、引进、申报以及服务业考核奖励等。
    12、对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在我县注册为独立法人且依法纳税的世界500强、全国100强和全省10强服务业知名企业,企业营业税地方留存部分按第1年100%、第2-3年50%、第4-5年30%由县财政给予奖励;企业所得税地方留存部分按前3年100%、后2年50%由县财政给予奖励;投产运营后,由县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分别给予一定奖励。
    13、对在我县市级以上服务业集聚区内新办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以上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企业所得税地方留存部分按第1年100%、第2-3年50%、第4-5年30%由县财政给予奖励。
    14、对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现代物流、专业市场以及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家庭服务、服务外包、科技研发等企业,并在我县注册为独立法人且依法纳税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存部分按前两年100%、后三年50%由县财政给予奖励。
    15、对新引进的银行、保险机构,或其分支机构,以及商务服务企业,根据其投资规模,由县服务业引导资金给予一定奖励。
    16、对新增在我县注册为独立法人且依法纳税的批发、零售、住宿和餐饮等限额以上企业及大个体单位,根据企业营业税、所得税完成情况,由县服务业引导资金给予一定奖励。
    17、实施惠民工程。积极推进“新网工程”建设,对当年新建并通过省有关部门验收合格的三星级“为农服务社”,由县财政给予4000元/个的奖励。对评定为市级以上的商贸龙头企业在集镇新建连锁超市,总数在3个以上且每个固定资产投入100万元以上的,经审核,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进行奖励。
    四、优化服务业发展环境
    18、科学编制服务业发展规划。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功能定位,高起点、高质量地编制服务业发展近期和中长期规划,明确服务业发展方向,突出服务业发展重点,合理确定服务业布局,为未来服务业发展留足空间,增强服务业发展规划的可行性、操作性和执行力,确保规划落到实处。
    19、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认真执行企业登记管理法律、法规,按照统一的登记标准、程序和要求,为服务业企业营造公平公正的准入环境。
    20、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品牌商业和休闲娱乐项目、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仓储物流项目、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新建的专业市场(不带住宅宿舍,为主导特色产业配套、自主产权面积达60%以上、统一经营的),免收项目建设审批过程中县级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21、降低服务业企业运营成本。全面执行现代服务业用水(洗浴、洗车等特种行业外)、用电价格与工业用水、用电同价并轨政策,现代服务业用气价格不高于工业用气价格。
    22、鼓励服务业招商引资。将服务业招商纳入全县招商引资范围予以考核奖励。对利用外资的服务业项目,按实际到账外资的4‰奖励引资单位。重奖服务业招商引资有功人员。对引进的服务业重点项目,实行“谁引进、谁服务、谁招商、谁负责”的招商引资服务责任制,所有手续由引资单位全程帮办,对项目开工建设和竣工运营实行终身服务。
    五、附则
    23、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已颁布的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24、本意见由县服务业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并组织有关部门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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