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创新政策简明手册
企业创新政策简明手册
(一)科技支撑计划
支撑计划是面向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求,重点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科技问题的国家科技计划。该计划主要落实《纲要》重点领域及其优先主题的任务,以重大公益技术及产业共性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示范为重点,结合重大工程建设和重大装备开发,加强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重点解决涉及全局性、跨行业、跨地区的重大技术问题,着力攻克一批关键技术,突破瓶颈制约,提 升产业竞争力,为我国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提供支撑。
支撑计划项目根据支持的方向和作用,分为重大项目和重点项目,按项目、课题两个层次组织实施。
重大项目主要支持解决重大经济社会问题、形成重大战略产品、支撑国家重大工程建设或重大装 备开发,以及重大技术引进消化吸收等符合国家战略需求的,对经济社会发展带动作用大、影响度高,需要在国家层面协调推动的跨行业、跨部门、跨区域项目。
重点项目主要支持着眼于公益技术和产业共性关键技术突破,解决经济社会发展瓶颈制约问题,具有较强应用前景的项目;支持服务于国家区域发展战略,提升区域创新能力,支撑区域社会经济发展和区域性重大工程建设的项目。
企业承担或参与项目和课题的条件:
(1)属行业龙头企业、企业集团或企业联盟、转制院所、科技型中小企业等内资或内资控股企业;
(2)企业技术需求与项目和课题的目标一致;
(3)企业在相关任务领域具有领先的创新能力和技术基础;
(4)企业承担的任务,在完成时有能力在本企业进行应用和转化;
(5)有稳定的研发投入、常设企业技术开发机构或稳定的科研队伍和人才,能够为项目或课题实施提供任务书确定的资金及其他条件;
(6)通过项目或课题的实施,能够与其他企业和大学、科研机构建立紧密的技术创新联盟与知识产权联盟,能将项目或课题成果进行技术转让或服务,促进全行业技术水平和产品质量提高。
——2006年7月国家科技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科技支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科发计字〔2006〕331号)第2、16、22条
(二)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
创新基金是一种引导性资金,通过吸引地方、企业、科技创业投资机构和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投资,逐步建立起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客观规律、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新型投资机制。
创新基金不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对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的支持,增强其创新能力。
创新基金面向在中国境内注册的各类中小企业,其支持的项目及承担项目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创新基金支持的项目应当是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有较高创新水平和较强市场竞争力、有较好的潜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有望形成新兴产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项目;
(2)企业已在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登记注册,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职工人数原则上不超过500人,其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进行技术创新项目的规模化生产,其企业人数和技术人员所占比例条件可适当放宽;
(3)企业应当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和服务业务,企业负责人应当具有较强的创新意识、较高的市场开拓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企业每年用于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不低于销售额的3%,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应占职工总数的10%以上。对于已有主导产品并将逐步形成批量和已形成规模化生产的企业,必须有良好的经营业绩。
根据中小企业和项目的不同特点,创新基金分别以贷款贴息、无偿资助、资本金投入等不同的方式给予支持。
——1999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科技部、财政部《关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9〕47号)第1、2、5、8条
(三)火炬计划
火炬计划项目分为国家级和地方(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级两种,实行国家和地方两级立项和管理。各地的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评审权属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
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的认定立项权属科技部。科技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以下简称科技部火炬中心)是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的归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
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管理坚持突出重点、强化创新、分类指导、加强服务的原则;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企业为主体,引入竞争机制,实行动态管理;坚持因地制宜,保证项目质量,发挥示范引导作用。鼓励并优先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火炬计划产业基地、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申请和实施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 鼓励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同企业结合,共同承担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
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分为一般项目和重点项目。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是以国内外市场为导向,以国家、地方和行业的科技攻关计划、高技术研究计划("863"计划)成果以及其它科研成果为依托,以发展高新技术产品、形成产业为目标,择优评选并组织实施的高科技产业化项目。
从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中择优认定重点项目。重点项目应具有我国自主知识产权,技术水平在国内同行业中居领先地位,项目产品市场前景好,产业规模大;有较强的市场竞争能力和较大的市场覆盖面,是国家重点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重点项目应在同行业中有示范带动作用,在地方经济中起支柱作用。
申报渠道与要求:
1、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申报工作,由各省、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国务院部委(局、总公司)的直属单位可通过部委(局、总公司)科技司(或相关部门,下同)申报,但项目承担单位应先将申报书抄报所在省、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盖章备案。部委(局、总公司)科技司只能申报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
2、申报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项目承担单位须提交的申报材料:
①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申报书(附件1);
②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③计算机软盘。
申报重点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须提交的申报材料:
①重点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申报书(附件2);
②重点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立项申请报告;
①计算机软盘。
报送各省、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或部委(局、总公司)科技司进行评审。
——2001年科技部 财政部《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2、3、4、5条
(四)星火计划
申报国家级星火计划项目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1)符合国家产业和技术政策,适应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和行业发展规划要求,有利于保护生态环境;
(2)技术先进适用、成熟可靠,有利于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具有良好的经济、社会、生态效益和发展前景;
(3)有利于推动农村科技进步和提高农村劳动者素质,有利于增加农村就业机会,增加地方财政收入和农民收入;
(4)项目申报单位必须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以企业为主体。鼓励企业与大专院校、科研单位联合申报;
(5)项目申报单位应具有良好的金融、商业和社会道德信誉,经营机制良好,没有知识产权纠纷。申请银行贷款的项目,必须符合银行信贷要求。
申请重点项目的单位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必须具有较强的技术开发和应用能力、可靠的技术依托以及完成项目所需的其他相关条件。
——2002年1月国家科技部《国家星火计划管理办法》(国科发农社字[2002]1号)第19条
(五)科技富民强县专项资金
国家专项行动试点县(市)的选择须依据重点科技项目的可行性、县(市)和省(区、市)实施科技富民强县的工作基础、环境等方面综合评价,试点县(市)申报内容必须已列入省(区、市)经济和科技发展规划。具体要求如下:
重点科技项目的遴选条件
(1)与县域特色支柱产业和农民增收需求紧密结合,对其他县(市)有一定的示范带动作用。
(2)着眼于延长产业链,带动一定范围的农民增收致富,壮大县域经济,缓解县乡财政困难。
(3)市场前景好,能够调动和吸纳社会投入,并具有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项目运行机制。
(4)依托的技术先进成熟,并具有技术转移应用的人才保障和行之有效的成果推广和科技服务体系保障。
(5)承担单位应具备必需的工作基础和能力,能按要求完成任务。
——2005年7月科技部、财政部下发的《科技富民强县专项行动计划实施方案(试行)》(国科发计字[2005]264号)第4条
专项资金应当围绕区域特色产业发展,重点支持技术的引进、消化吸收、示范推广、技术培训等方面的工作。
专项资金的开支范围:
(1)新技术、新品种引进费: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为引进新技术、新品种,或购买专利,进行消化吸收、生产工艺流程改造、技术的适用性改进和集成创新等发生的费用。
(2)技术示范应用费: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为开展技术示范所需购买或改造小型仪器设备、低值易耗品以及租用示范场地等发生的费用。
(3)科技服务费: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聘请科技人员对项目进行技术指导、咨询、服务所发生的费用。
(4)培训费: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开展的实用技术培训等工作所发生的资料费、讲课费、场所租用费、学员食宿补助等费用。
——2005年8月财政部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科技富民强县专项行动计划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5]140号)第5、6条
(六)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凡符合国家组建工程中心的总体规划和布局原则,拟申请承担组建任务的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在某一技术领域具有雄厚的科研实力,承担并出色完成了国家各项重点科技任务,在国内同行业中是公认的学术和技术权威,在国际上有一定影响;拥有较好的工程技术研究和技术基础,以及较丰富的成果转化背景及经验。一般还应是本行业技术监督管理的归口单位,兼有产品检测、标准制订、成果推广、质量监督及技术信息服务等职能;
(2)具有技术水平高、工程化实践经验丰富的工程技术带头人;拥有一定数量和较高水平的工程技术研究和工程设计人员;有能够承担工程试验的熟练技术工人;
(3)基本具备了工程技术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有必要的检测、分析、测试手段和工艺设备。经组建充实完善后,应具备承担综合性工程技术试验任务的能力;
(4)拥有较雄厚的科研资产和经济实力,有筹措资金的能力和信誉。在组建过程中有一定资金的匹配;
(5)在深化科技体制改革中,已初步形成自我良性循环的发展机制。拥有改革意识强、敢于创新、高效精干、科学化管理的领导班子,有强有力的组织管理机构和管理队伍;
(6)密切联系一批企业,并与之有良好的伙伴关系,有向这些企业辐射工程技术成果的成功经验。
——1993年2月国家科技部《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暂行管理办法》(国科发计字[93]060号)第7条
(七)创业投资引导基金
引导基金的资金来源为:中央财政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从所支持的创业投资机构回收的资金和社会捐赠的资金。
引导基金的支持对象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创业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具有投资功能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以下统称创业投资机构),及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
申请引导基金支持的创业投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2)实收资本(或出资额)在10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出资人首期出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承诺在注册后5年内总出资额达到10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所有投资者以货币形式出资;
(3)有明确的投资领域,并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投资累计5000万元以上;
(4)有至少3名具备5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
(5)有至少3个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投资的成功案例,即投资所形成的股权年平均收益率不低于20%,或股权转让收入高于原始投资20%以上;
(6)管理和运作规范,具有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机制;
(7)按照国家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8)不投资于流动性证券、期货、房地产业以及国家政策限制类行业。
申请引导基金支持的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1)符合上条第1、4、5、6、7项条件;
(2)实收资本(或出资额)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3)管理的创业资本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申请引导基金支持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需具备下列条件:
(1)符合上条第5、6、7项条件;
(2)具有企业或事业法人资格;
(3)有至少2名具备3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管理人员;
(4)正在辅导的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不低于50家(以签订《服务协议》为准);
(5)能够向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固定的经营场地;
(6)对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投资或委托管理的投资累计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享受引导基金支持的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2)职工人数在300人以下,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在30%以上,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比例在10%以上;
(3)年销售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净资产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下,每年用于高新技术研究开发的经费占销售额的5%以上。
引导基金按照最高不超过创业投资机构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风险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2007年7月国家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7]128号)第3、7、8、9、11、26条
二、省级专项资金
(一)自然科学基金
基金的使用体现政府目标导向,遵循需求拉动与学科推动、衔接国家目标、实行人才优先的原则,面向江苏省高新技术产业、区域特色产业和社会事业发展等方面的应用需求,加强以应用基础研究为主的原始创新和前沿性科学问题研究,强化高新技术产业基础性科技问题研究,培养高层次创新人才,为增强江苏省自主创新能力提供技术和人才储备,为高新技术产业的跨越发展提供创新源。
基金项目申请必需满足以下条件:
(1)申请项目的研究内容符合基金指南范围;
(2)第一申请人必须是项目的实际主持人,且为单位在职人员并一般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不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必须有两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同行专家推荐;
(3)第一申请人每年只能申请一个项目,且无在研基金项目(指南特别说明的项目除外)。
项目申请单位为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企业等独立法人单位;优先鼓励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科研机构以学科团队的方式申请;支持已建立国家级或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博士后流动站的高新技术企业申请。
——2008年10月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科技厅《江苏省省级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自然科学基金)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办法》(苏财教[2008]193号附件一)第2、3、6、7条
(二)重大科技支撑与自主创新专项引导资金
自主创新资金主要支持在生物技术与新医药、新能源与环保、信息技术、新材料、现代装备制造、资源与环境、现代农业、社会发展等重点领域开展的前沿技术、关键共性技术和公益性技术的研究开发与应用示范,集中资源联合攻关,力争在若干重点领域取得突破,获得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大技术和战略产品,实现技术跨越,增强核心竞争力,为江苏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传统产业提升、循环经济发展、和谐社会建设提供科技支撑。
自主创新资金支持项目主要分高科技攀登、关键共性技术攻关、高新技术产品开发、产学研联合创新、科技型企业技术创新、国际科技合作、重要技术标准研制以及社会发展应用研究与科技示范工程等方面。
自主创新资金项目申报实行属地化管理。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由项目第一申报单位按要求向所在地的市、县科技局申报,由各市、县科技局会同财政局审核后集中向省科技厅推荐。国家高新区和省有关部门可组织直接向省科技厅推荐。申报自主创新资金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国家和省产业和技术政策,技术的前瞻性、创新性、关键性特征较强,能够获得发明专利、技术标准等形式的知识产权;
(2)可形成附加值高、产业带动强或对江苏省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支撑和引领作用的科技成果及目标产品,项目完成后能够直接投入应用或具有较强应用前景;
(3)市、县财政安排相应的配套资金,对经济薄弱地区符合条件项目可适当降低财政配套资金要求。
自主创新资金项目实施以江苏省境内的企事业单位为第一承担单位。实施项目的第一承担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较强科技创新能力,包括较好的研究开发条件和资金投入能力;
(2)具有较强的科技创新团队或较强技术依托单位;
(3)单位经营和科研活动中的资信良好。
自主创新资金鼓励面向省内外的产学研联合,鼓励国际科技交流合作,鼓励科技型企业创新创业,鼓励国内外高层次科技人员面向江苏产业技术和社会发展需求开展创新研究。
——2008年10月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科技厅《江苏省省级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重大科技支撑与自主创新)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办法》(苏财教[2008]193号附件二)第4、5、7、8、9条
(三)重大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
成果转化资金每年由省财政预算安排,省科技厅、财政厅共同管理。
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是指已取得科技成果、经中试并进入产业化开发或直接进入产业化开发、能较快形成较大产业规模、显著提升相关产业技术水平和核心竞争力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按照公共财政的要求,加强对重点产业发展的战略研究和布局引导,主要支持高新技术产业中具有战略性、前瞻性、产业关联度大、带动作用强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加快发展和优势产业向高端攀升。加强对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成果的支持,促进产学研紧密结合。
成果转化资金支持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符合环境保护要求,技术含量高、创新性强、成熟度高、处于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
(2)产品附加值高、市场容量大、产业带动性强、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有望形成具有较大规模和较强竞争能力的新兴产业或高新技术产品群;
(3)市、县财政安排相应的配套资金(经济薄弱地区符合条件的项目可适当降低财政配套资金要求)。
优先支持获国家资助和风险资本投资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优先支持符合江苏省产业技术创新布局、市县政府重点推动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优先支持国家和省高新技术企业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的实施以企业为主体。实施项目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江苏境内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重视科技创新工作,具有较强的科技创新能力、良好的产学研合作基础和规范的现代企业管理制度;
(3)企业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具有较高的资信等级和相应的资金筹措能力。
根据项目和企业的不同特点确定成果转化资金的支持方式。主要有:
拨款资助。主要支持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中试或产业化过程中研究开发工作,用于所需仪器设备购置、能源材料消耗、测试化验加工等。
有偿资助。主要支持能较快产生经济效益、在合同确定的项目实施周期结束后一定期限内能偿还资助资金的产业化开发项目。回收资金继续用于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在项目实施期内,如企业上市或被收购,经双方协商,可将有偿使用转为股权投资。
贷款贴息。主要支持为形成较大产业化规模效益而向银行大额借贷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根据项目技术水平、贷款规模等确定相应贴息额度。
股权投资。主要支持能较快产生经济效益的项目,成果转化资金所占股权一般不超过该项目股权的30%。
上述方式可以单项使用,也可以混合使用。
申报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
(1)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建议书;
(2)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3)企业与技术依托方的合作协议;
(4)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上2年度的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以及报表附注等,并提供最近一个月的各类会计报表(复印件);
(5)项目技术情况的证明文件(包括科技成果鉴定证书、查新报告、检测报告、专利证书或其他技术权益证明等)。
——2008年10月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科技厅《江苏省省级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重大科技成果转化)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办法》(苏财教[2008]193号附件三)第2、3、9、10、11、12、16条
操作流程见附1:重大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申报及评审工作流程图
(四)产学研联合创新资金
产学研资金主要支持在高新区、大学科技园面向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布局的产学研重大创新载体建设;企业联合省内外高校院所,以获取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原创性科技成果为目标,在引领未来产业发展的战略性领域开展的产学研前瞻性联合研究项目;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中心建设等。
产学研资金支持的具体范围:
(1)支持国家高新区联合省内外高校院所共同出资建设,为产业集聚发展提供支撑的重大创新载体。
(2)支持企业或风险投资公司联合国家级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等创新基地共同出资建设,按现代企业制度运行的重大创新载体。
(3)支持产学研合作各方在大学科技园共同出资建设的重大创新载体。
(4)支持企业出资介入的高校院所早期研发的原创性科技项目。
(5)支持以国家973计划、863计划项目研究成果为基础,瞄准产业发展制高点,通过产学研合作、多学科交叉融合开展的重大目标产品与集成创新项目。
(6)支持高校建设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中心等产学研服务机构,促进高校与省内企业之间知识流动与技术转移,推动高校与企业面向产业需求联合开展应用技术开发和专利技术转化。
产学研资金主要采取拨款、补贴和贴息三种资助方式。
(1)拨款。主要用于对产学研重大创新载体建设、产学研前瞻性联合研究项目实施过程中,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仪器设备购置、材料消耗等费用的补助。其额度原则上不超过项目研发或建设总投入的30%。
(2)补贴。主要用于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中心建设。补贴额度依据省教育主管部门对高校服务地方经济发展实绩的考核结果核定。同时,对风险投资机构投资产学研重大创新载体建设或产学研前瞻性联合研究项目的,按投资额一定比例给予补贴,分担投资风险。
(3)贴息。主要用于补助产学研重大创新载体建设或产学研前瞻性联合研究项目实施过程中,利用银行贷款所发生的利息支出。
上述资助方式可以单独使用或混合使用。
符合产学研资金支持范围和项目组织要求的产学研重大创新载体建设、产学研前瞻性联合研究项目,由省内企业、高新区、大学科技园、高等院校或科研院所联合申报,或由产学研合作战略联盟组织申报,并应具备以下条件:
(1)项目牵头组织单位必须是江苏境内的高新区、大学科技园、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或产学研战略联盟,省外高校和科研单位可参与申报;
(2)产学研合作各方均有先期投入,并共同出资与省支持资金相配套;
(3)产学研合作各方签订合作协议,建立长期合作机制,合理界定知识产权共享方案及各自责任与义务,确保技术成果在江苏企业应用转化;
(4)项目申报单位具有相应领域创新领军人才和团队优势,能为项目实施提供必要的资金与条件保障。
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中心由江苏境内的高校申报,并应具备以下条件:
(1)已建立专业化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机构,具有专门从事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成果转化与应用推广的专业人才队伍;
(2)成果转化与应用推广的服务量与上年相比有较大幅度增长,并由省教育主管部门出具年度考核评价意见。
——2008年12月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省科技厅《江苏省产学研联合创新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政办发〔2008〕134号)第6、7、8、10、11条
(五)科技服务平台专项引导资金
科技平台专项资金以提高科技持续创新能力为目标,主要支持重大研发机构、科技公共服务平台、高技术研究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科技平台建设过程中的科研仪器、设备购买,以及科技平台的运行补贴等。
平台建设支持类别:
(1)重大研发机构
围绕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科技需求,按照研发设施、研发水平国内一流的标准,支持行业骨干企业建设引领产业发展、产学研紧密结合、体制机制创新的重大研发平台;支持高校和科研院所建设基础性、公益性重大研发平台。
(2)科技公共服务平台
以科技资源集成开放和共建共享为目标,通过整合、集成、优化科技资源,提升公共技术服务能力,建设具有基础性、开放性、专业化特点的面向产业的共性技术创新服务平台和面向社会事业的资源共享型公益科技服务平台,为江苏省科技创新提供基础性支撑。
(3)高技术研究重点实验室
针对高技术产业和可持续发展领域的重大科技问题,以应用基础、高技术研究为重点,开展创新性研究,获取原始创新成果和自主知识产权,聚集和培养重点领域技术带头人和创新团队。
(4)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以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为目标,依托研发实力较强的骨干企业,通过产学研合作,加强工程化研发平台建设,开展共性技术、关键技术和系统集成研究,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
平台运行补贴:
以引导和促进我省科技公共服务平台、高技术研究重点实验室等科技基础设施形成“开放、流动、协作、竞争”的运行机制,充分发挥其在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支撑作用,多出成果、出人才、出效益。
申请科技平台专项资金的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重大研发机构
围绕省委省政府重点工作部署和全省科技创新需求,承担主体为代表国家或江苏水平的行业龙头骨干企业或重点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及其他创新创业载体。
(2)科技公共服务平台
应具有一定规模的技术装备、科技资源和场地设施;拥有一支为科技创新和科技产业化提供共性技术服务、资源共享服务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才队伍;具有较好的前期工作基础和对外服务业绩,具备承担政府委托的重大科技任务的能力;具备灵活的开展基础性、公益性、开放性服务的管理体制和机制。
(3)高技术研究重点实验室
应属于相对独立的研究开发实体,具有一定规模的技术装备和相对集中的设施场所;拥有高水平的技(学)术带头人及一支精干高效、结构合理的人才团队;研究领域符合科技发展政策,并且在某一研究方向具有明显优势,前期工作基础较好,以往科研成绩突出,拥有国内领先的科研成果,具备承担国家及省重大科技任务的能力。
(4)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应具有工程技术试验条件、工艺设备等基础设施和相对集中的设施场所;具备承担工程技术研究、开发和试验任务的能力;拥有一支技术水平高、工程化实践经验丰富、结构合理的技术和管理人才队伍。
——2008年10月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科技厅《江苏省省级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科技服务平台)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办法》(苏财教[2008]193号附件四)第5、7条
企业院士工作站
企业院士工作站旨在以企业创新需求为导向,以企业研发机构为依托,以产学研合作项目为纽带,引导省内外院士及其创新团队向企业集聚、为企业服务,攻克产业核心关键技术,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培养企业创新人才队伍,为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提供有力支撑。
企业院士工作站工作内容主要有:
(1)开展产业及企业发展战略咨询和技术指导;
(2)围绕企业发展急需解决的重大关键技术难题,组织院士及其创新团队与企业研发人员开展联合攻关;
(3)引进院士及其创新团队的技术成果,在企业共同开展转化和产业化,培育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
(4)与院士及其创新团队共建研究生培养基地,联合培养企业创新人才。
省科技厅对批准设立的企业院士工作站给予适当经费支持,主要用于工作站条件改善、项目研究和人才培养等,并按《江苏省省级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管理;省科技厅各类科技计划积极支持院士工作站开展的科研和成果转化等项目。
——2008年12月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科技厅江苏省企业院士工作站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政办发〔2008〕130号)第2、3、9条
操作流程见附2:省科技服务平台专项引导资金计划工作流程图
(六)苏北科技富民强县专项引导资金
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用于支持苏北地区县域特色产业。
专项资金旨在围绕苏北现代高效农业发展和地方特色资源开发的需求,开展共性关键技术攻关和示范推广,培育壮大苏北特色产业;为国家科技富民强县专项行动计划提供项目源和配套经费。
专项资金重点支持由科技型龙头企业带动农户做大做强县域特色产业的项目;重点支持各类产学研联合体、科技园区基地等创新载体围绕特色产业实施的关键技术攻关与示范推广项目;支持围绕国家科技富民强县试点组织实施的配套项目。
项目申报条件: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为列入县域特色产业发展规划的重点项目;
(2)项目申报单位须是江苏境内企事业单位或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经济实体,并具备较强的技术开发和应用推广能力;
(3)项目负责人具有较高的技术水平和较强的组织管理与协调能力。
——2008年10月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科技厅《江苏省省级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苏北科技富民强县)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办法》(苏财教[2008]193号附件五)第2、4、5、7条
(七)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
资金资助的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具备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在国家和省认定的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大学科技园、留学生创业园等科技企业孵化器内注册并经营的中方控股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企业年销售收入原则上在3000万元以内,注册资金不少于30万元;
(2)主要从事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并具备应有的项目组织实施能力;
(3)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
(4)有良好的经营业绩、健全的财务制度,资产负债率合理;
(5)无不良诚信记录。
申请省创新资金资助的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技术政策,属于我省优先发展的重点技术领域;
(2)技术创新性强,技术水平达到省内领先水平;
(3)重点支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项目,且项目知识产权明晰、无纠纷;
(4)项目产品有明确的市场需求和较强的市场竞争力,可以产生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5)项目处于研究开发、中试阶段或项目产品有小批量试销;
(6)项目新增投资一般在1000万元以下,资金来源基本确定,投资结构合理,项目实施周期不超过2年(生物、医药类项目可放宽至3年)。
省创新资金项目资助经费一般不超过30万元,重点项目不超过50万元。
申请省创新资金支持的项目,地方必须先期立项支持,单项资助经费不低于申请省拨资金的1/3。优先支持拥有种子资金或孵化资金的科技企业孵化器资助并推荐申报的项目,以及创业投资机构支持的项目。
——2007年3月江苏省科技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苏科计〔2007〕79号 苏财企〔2007〕26号)第9-12条
引导资金专项用于引导和支持我省创业投资机构向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投资。
引导资金的资金来源为,省级财政安排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和其他资金。
引导资金按照项目选择市场化、资金使用公共化、提供服务专业化的原则运作。
引导资金的引导方式主要是风险补助。
引导资金的支持对象为:在江苏省境内注册登记从事创业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具有投资功能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服务机构(以下统称创业投资机构)。
本办法所称的创业投资企业,是指具有融资和投资功能,主要从事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活动的公司制企业或有限合伙制企业。申请引导资金支持的创业投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在江苏境内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2)实收资本(或出资额)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首期出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并承诺注册后三年内出资额达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所有投资者以货币形式出资;
(3)有明确的投资领域,并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和科技创业载体的创业投资占对外投资总额的30%以上;
(4)有至少3名具备5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管理人员;
(5)优先支持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投资2个成功案例以上的创业投资企业,投资所形成的股权年平均收益率不低于10%,或股权转让收入高于原始投资10%以上:
(6)管理和运作规范,具有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机制;
(7)按照国家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创业投资管理企业,是指由职业投资管理人组建的为投资者提供投资管理服务的公司制企业或有限合伙制企业。申请引导资金支持的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1)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1)、第(4)、第(5)、第(6)、第(7)项条件;
(2)实收资本(或出资额)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3)管理的创业资本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本办法所称的具有投资功能的中小企业创业服务机构,是指具有投资能力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服务中心、大学科技园等中小企业创业服务机构。申请引导资金支持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需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1)、(5)、第(6)、第(7)项条件;
(2)注册资本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3)有至少2名具备3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管理人员。
(4)正在辅导的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不低于50家(以签订《服务协议》为准);
(5)能够向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固定的经营场地,建筑面积不小于5000平方米;
(6)对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投资或受委托管理的投资累计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
本办法所称的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服务,成立期限在5年以内的非上市公司。享受引导基金支持的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2)职工人数在300人以下,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在30%以上,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在1O%以上;
(3)年销售收入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净资产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下,每年用于高新技术研究开发的经费占销售收入的5%以上。
申请引导资金支持的创业投资机构不得投资于流动性证券、期货、房地产业以及国家和省政策限制类行业。
——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财企[2007]132号)第2~10条
(九)节能减排专项资金
省级节能减排(节能与循环经济)专项引导资金支持方向:
(1)节能项目
专项资金围绕重点领域节能,以冶金、化工、建材、电力、纺织等高耗能行业和重点耗能企业为重点,推广节能技术、产品,实施节能改造工程。包括工业节能、绿色照明、交通节能、节能监测和技术服务体系建设等。
(2)循环经济项目
包括节水示范、资源综合开发、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示范、重大技术开发和推广应用等。
——2008年11月省财政厅、省经贸委《江苏省省级节能减排(节能与循环经济)专项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苏财企〔2008〕179号、苏经贸环资〔2008〕861号)第3、4条
(十)专利资助专项资金
省级专利资助资金按以下标准给予资助:
(1)国内发明专利的申请费、实审费,由省级专利资助资金资助50%,其余由申请人所在地市、县财政承担;
(2)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苏北振兴的意见》(苏发[2005]10号)文件精神,省级专利资助资金对苏北地区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给予50%的补贴;
(3)申请国外专利的,每件专利申请按其实际费用发生额,由省级专利资助资金资助50%,其余由市、县财政承担;每件国外专利申请除特别重大的发明专利外,省级专利资助资金资助的最高额不超过15万,其余由市、县财政承担。
——2006年《江苏省省级专利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苏财教[2006]195号)第7条
(十一)专利实施资金
实施资金的使用范围:
(1)专利技术实施转化的开发费用补贴;
(2)利用专利权质押贷款的专利实施项目的贷款利息补贴;
(3)其它经批准用于专利实施的费用补贴。
资助的标准:
实施资金项目的资助额度视情况而定,原则上不低于20万元,特别优秀的项目可相应增加资助额度。
实施资金主要用于江苏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内资中小企业或内资控股中小企业实施专利转化。实施项目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有专利管理的职能部门和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规章制度,有知识产权工作经费,有熟悉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和专利信息运用的专业人才队伍;
(2)具有较强的科技创新能力或与高校、科研机构有稳定的合作关系;
(3)企业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具有较高的资信等级,有健全规范的财务制度。
实施资金支持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属于我省重点发展技术领域的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项目;
(2)发明创造水平高、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显著、实施后对所形成的产品或产业具有支撑作用且市场前景好的专利项目;
(3)无专利权属争议或其他纠纷。对省、市、县财政、科技部门已支持过的转化项目,省不再立项支持。
——2007年11月省财政厅、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江苏省专利实施计划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财教〔2007〕175号)第5、6、7、8条
(十二)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推进计划项目专项资金
项目申报条件
战略推进计划面向江苏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内资企业或内资控股企业,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强,具有较多自主研发的专利技术,具有较好的知识产权管理基础;
(2)企业领导层具有较强的运用知识产权战略谋求企业经营发展的主动意识;
(3)企业能够为战略推进计划项目的实施提供必要的配套经费和物质保障;
(4)企业能够通过战略推进计划项目的实施对全省企业起到示范带动作用。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1)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标准化建设;
(2)企业知识产权战略运用中战略定位、战略目标、战略任务和战略措施等方面的专家诊断与咨询服务。
专项资金的资助标准
专项资金资助额度根据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基础、项目总体目标和主要任务以及自筹经费情况确定。
——2007年11月省财政厅、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推进计划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财教〔2007〕185号)第6、7、8条
(十三)重点产业调整和振兴专项引导资金
省级重点产业调整和振兴专项引导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主要支持具有自主品牌、自主知识产权、重大科技成果应用、节能减排效果显著、项目实施后能迅速提高核心竞争力的产业、企业和项目等方面。
支持重点为符合我省重点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要求,对结构调整有重大影响的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主要是:
(1)重大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项目;
(2)重大产业项目;
(3)重点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
(4)引进消化和吸收再创新重大项目;
(5)对全省产业升级有较大影响的兼并重组项目;
(6)采用首台(套)关键技术装备的项目。
对列入省重点的项目给予优先支持。
支持方式主要以企业为依托、以项目为载体、以贴息为手段,对符合第五条的企业项目贷款给予贴息,或对企业以自有资金进行项目建设购置的技术与设备及兼并重组支付的费用,视同银行贷款予以补贴。
单个项目的支持标准按照不高于企业应付银行的贷款利息给予补贴,贴息或补助资金的最高限额原则上不超过2000万元,不重复享受财政同类扶持政策。
申报的企业需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在江苏省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
(2)企业主营产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
(3)企业主要经济指标增长原则上应高于省内同行业水平,年度上缴税收苏南2000万元、苏中1200万元、苏北800万元以上,比上年度增长12%以上;对技术水平高、产业带动效果好的新设企业可适当放宽条件;
(4)项目必须经相关部门核准或备案,项目环保、土地等相关手续完备。
项目必须符合产业政策及我省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的总体要求:
(1)体现主导产业高端化、新兴产业规模化、传统产业品牌化的发展要求;
(2)体现“做优、做强、做大”要求,对产业和地区经济发展有明显带动作用;
(3)在建或具备开工条件,且近期能形成较大实物工作量。
同一企业不能同时申请贷款贴息和购置技术设备及兼并重组费用补贴。
——2009年6月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江苏省省级重点产业调整和振兴专项引导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09〕87号)第2、5、6、7、8、9、11条
(一)国家自主创新产品认定
申请认定的国家自主创新产品,应符合以下条件:
(1)产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和其他相关产业政策;
(2)产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且权益状况明确。产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是指,申请单位经过其主导的技术创新活动,在我国依法拥有知识产权的所有权,或依法通过受让取得的中国企业、事业单位或公民在我国依法拥有知识产权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3)产品具有自主品牌,即申请单位拥有该产品注册商标的所有权;
(4)产品创新程度高。掌握产品生产的核心技术和关键工艺;或应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方面对原有产品有根本性改进,显著提高了产品性能;或在国内外率先提出技术标准;
(5)产品技术先进,在同类产品中处于国际领先水平;
(6)产品质量可靠,通过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实验室和检测机构的检测。属于国家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产品(如:医药、医疗器械、农药、计量器具、压力容器、邮电通信等产品),必须具有国务院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颁发的产品生产许可;属于国家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必须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
(7)产品具有潜在的经济效益和较大的市场前景或能替代进口。
——2006年12月国家科技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科发计字[2006]539号)第4条
(二)省自主创新产品认定
申请认定的自主创新产品,应具备下列条件:
(1)产品的生产企业为依法在江苏省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
(2)产品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
(3)产品的技术水平在同类产品中处于国内领先并达到国际先进,属于下列情况之一:
①在国际上属于自主研究和开发,拥有全部知识产权;
②在国际上突破关键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③对现有产品实现了工艺、结构、材料及性能等方面的根本性改进,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4)产品具有潜在的经济效益和较大的市场前景或替代进口。
自主创新产品认定所需材料:
(1)江苏省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申请表;
(2)工商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3)申请单位必须提交的证明材料:
①说明产品自主创新及知识产权状况的相关证明材料(凡属于联合申报或多个单位共同享有知识产权的,必须提交与产品技术归属及权限有关的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授权、合作生产、合作开发的合同或协议);
②特殊行业许可证(对医药、医疗器械、农药、计量器具、压力容器、邮电通信等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新产品,申报时必须附行业规定许可生产、销售的必备文件);
(4)经会计师事务所审核过的企业上年度财务报表。
——2006年11月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科高[2006]407号)第6、7条
(三)自主创新产品采购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优先购买自主创新产品。
办法所称自主创新产品是指纳入财政部公布的《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货物和服务。目录由财政部会同科技部等有关部门在国家认定的自主创新产品范围内研究制订。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自主创新产品供应商(指提供自主创新产品的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2007年4月财政部:关于印发《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评审办法》的通知(财库[2007]30号)第2、4条
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及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用财政性资金进行的政府采购,应当优先采购《江苏省自主创新产品目录》内的或符合国家规定的自主创新产品。
(1)价格为主的采购项目,在满足采购需求的条件下,根据科技含量和市场竞争程度等因素,自主创新产品企业报价不高于排序第一的一般产品企业报价一定比例的,可优先获得采购合同;
(2)以综合评价为主的采购项目,要增加自主创新评分因素并合理设置分值比重;
(3)经认定的自主创新技术含量高、技术规格和价格难以确定的服务项目采购,报经财政部门同意后可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将采购合同授予具有自主创新能力的企业。
江苏省重大建设项目以及其他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重大装备和产品的项目,有关部门应将承诺采购自主创新产品作为申报立项的条件,并明确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的具体要求。在政府投资的重点工程中,国产设备采购比例一般不得低于总价值的60%。
建立激励自主创新的政府首购和订购制度。省内企业或科研机构生产或开发的试制品和首次投向市场的产品,且符合国民经济发展要求和先进技术发展方向,具有较大市场潜力并需要重点扶持的,经认定,政府进行首购,由采购单位直接购买或政府出资购买。省内企业研发和生产的一类新药和二类中药,优先进入医保目录。政府对于需要研究开发的重大创新产品或技术,应当通过政府采购招标方式,面向社会确定研发机构,签订政府订购合同,并建立相应的考核验收和研究开发成果推广机制。
——2007年3月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苏财购〔2007〕6号)第3-5条
由政府投资的项目,软件系统单项或批量合同结算价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采取招标方式进行。
——2001年4月《江苏省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苏政发[2001]59号)第20条
(四)自主创新产品订购
订购产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和其他相关政策;
(2)属于国家需要研究开发的重大创新产品或技术,但目前尚未投入生产和使用;
(3)产品权益状况明确,开发完成后具有自主知识产权;
(4)创新程度高,涉及产品生产的核心技术和关键工艺;或者应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方面对原有产品有根本性改进,能显著提高产品性能;或者能在国内外率先提出技术标准;
(5)具有潜在的经济效益和较大的市场前景或能替代进口产品。
——2007年12月财政部:关于印发《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首购和订购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07]120号)第12条
(五)自主创新产品首购
首购产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属于国家认定的自主创新产品;
(2)符合国民经济发展要求,代表先进技术发展方向;
(3)生产和制造供应商为在中国境内具有中国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
(4)首次投向市场,尚未具备市场竞争力,但具有较大的市场潜力,需要重点扶持;
(5)具有潜在生产能力并质量可靠;
(6)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规定。
——2007年12月财政部:关于印发《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首购和订购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07]120号)第8条
四、重点新产品
(一)国家重点新产品
本办法所称的新产品是指采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研制生产的全新型产品或应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在结构、材质、工艺等任一方面比老产品有重大改进、显著提高了产品性能或扩大了使用功能的改进型产品。
国家重点新产品计划优先支持下列范围的新产品:
(1)高新技术产品:微电子科学和电子信息技术,空间科学和航空航天技术,光电科学和光机电一体化技术,生命科学和生物工程技术,材料科学和新材料技术,能源科学和新能源、高效节能技术,生态科学和环境保护技术,地球科学和海洋工程技术,基本物质科学和辐射技术,医药科学和生物医学工程技术,其他高新技术产品;
(2)利用国家及省部级科技计划成果转化的新产品,特别是对国民经济基础产业、支柱产业能起重大促进作用的新产品;
(3)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产品;
(4)外贸出口创汇新产品,替代进口及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并实现国产化率在80%以上的新产品;
(5)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新产品。
申报新产品计划的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在国内首次(或首批)开发成功,并已有市场销售的产品;
(2)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政策和相关的行业政策;
(3)技术水平和产品性能较高,具备国内先进水平的产品;
(4)具有显著经济、社会效益,有很好的市场发展前景;
(5)没有与所申报产品相关的知识产权纠纷。
——1997年11月科技部《国家重点新产品计划管理办法》(国科发计字[1997]503号)第3、4、7条
(二)省重点新产品
省重点新产品计划是实施国家重点新产品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进一步做好省重点新产品计划的组织实施工作,充分发挥重点新产品计划在推动我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中的引导、示范作用,根据《国家重点新产品计划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重点新产品计划优先支持下列范围的新产品:
(1)高新技术产品,包括:微电子科学和电子信息技术;空间科学和航空航天技术;光电科学和光机电一体化技术;生命科学和生物工程技术;材料科学和新材料技术;能源科学和新能源、高效节能技术;生态科学和环境保护技术;地球科学和海洋工程技术;基本物质科学和辐射技术;医药科学和生物医学工程技术;其他高新技术产品。
(2)利用国家及省部级科技计划成果转化的新产品,特别是对我省国民经济支柱产业、重点产业、基础产业能起重大促进作用的新产品;
(3)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自有品牌的新产品;
(4)外贸出口创汇新产品,替代进口及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并实现国产化率在80%以上的新产品;
(5)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新产品。
下列产品原则上不在新产品计划中列项:
(1)常规食品、饮料、烟、酒类产品;
(2)化妆品、服装、家具等日用产品;
(3)用进口零部件(包括散件)组装的产品;
(4)单纯为军工配套的产品;
(5)传统手工艺品;
(6)单纯改变花色、外观与包装的产品;
(7)动、植物品种资源;
(8)高能耗、污染环境的产品。
申报省重点新产品计划的产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在省内首次(或首批)开发成功,并已有市场销售的产品;
(2)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政策和相关的行业政策;
(3)技术水平和产品性能较高,具备省内先进水平的产品;
(4)具有显著经济、社会效益,有很好的市场发展前景;
(5)没有与所申报产品相关的知识产权纠纷。
经认定的江苏省重点新产品的有效期一般为3年,技术周期较长的重点新产品可延长至5年。
——2009年3月省科技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重点新产品计划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科计〔2009〕106号)第2、3、4、5、9条
(一)条件与范围
申报江苏省高新技术产品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产品类别必须符合本细则第四条所规定的要求;
(2)申报产品应该是采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研制生产的全新型产品,或为省内首次生产的换代型产品,或为 国内首次生产的改进型产品;
(3)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政策和相关的行业政策;
(4)产品应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和广阔的市场前景,申 报的产品利税率不低于20%;
(5)产品应具有较高的技术含量,用于该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产品的销售收入不低于10%;
(6)从事申报产品研制开发的大专以上科技人员(包括 同等学历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占产品研制开发总人数不低于 20%;
(7)没有与申报产品相关的知识产权纠纷。
优先支持下列范围内的高新技术产品:
(1)利用国家计划及省部级科技计划成果转化的新产品, 特别是对国民经济基础产业、支柱产业能起重大促进作用的新 产品;
(2)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产品;,
(3)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新产品;
(4)我省重点培育的高新技术产品群内的产品。
高新技术产品认定所需材料:
(1)江苏省高新技术产品认定申请表;
(2)申请单位必须提交的证明材料:
①特殊行业许可证。对医药、医疗器械、农药、计量器具、压力容器、邮电通信等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新产品,申报时必须附行业规定许可生产、销售的必备文件。
②说明知识产权状况的相关证明材料。凡属于联合申报或多个单位共同享有知识产权的,必须提交与产品技术归属及权限有关的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授权、合作生产、合作开发的合同或协议。
③经会计师事务所审核过的企业上年财务报表。
④产品采标证明。
(3)辅助材料(对申请表和必备材料未充分说明的情况 作进一步说明,有利于了解情况,申报单位可根据产品的具体 情况选择提交),一般包括:
①鉴定证书或其他相当的技术证明材料;
②未鉴定产品必须提交的相关材料:a、由省(部)级以上(含)查新单位出具的查新报告;6、省级以上法定检测单位提供的产品质量性能测试报告;c、若有环境污染的项目,需提交产品投产后实测的环保达标证明;d、若属中外合资,应附加中方控股证明;e、用户使用意见相关材化;f、属专利技术的产品需附专利证书,获奖产品需附获奖证明。
③产品进入市场的证明材料;
④出口产品须提交出口证明。
辅助材料时效性:科技成果鉴定和新产品鉴定,原则掌握在2年之内;查新报告、检测报告、用户意见等资料一般要求1年之内。
——2003年2月省科技厅《江苏省高新技术产品认定实施细则(2003年修订)》(苏科高[2003]51号)第6、7、8条
(二)财政支持
省科技行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自认定之日起二年内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生产该产品的企业可以获得一定的资金支持。
——2002年6月《江苏省发展高新技术条例》(修改)第27条
(一)招标
重大信息化工程或应用系统建设,应优先由中方控股企业承担,在同等性能价格比条件下应优先采用国产软件系统。涉及国家安全的系统应使用国产软件和设备,须配置国产安全软件。
——2001年4月《江苏省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苏政发[2001]59号)第19条
(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
凡由国家有关部门和省核准或使用政府投资的重点工程项目中确需引进的重大技术装备,由项目业主联合制造企业制定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方案,作为工程项目审批和核准的重要内容,经审批(核准)后实施。将通过消化吸收是否形成自主创新能力,列为对引进项目验收评估的重要内容。
对重大装备引进以及属于省重点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项目,由省有关部门集成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技术创新专项资金以及产业研究发展专项资金等政府计划资金,给予重点支持。
——2006年4月省政府《关于鼓励和促进科技创新创业若干政策的通知》(苏政发〔2006〕53号)第15、17条
支持成长型国际服务外包企业加快发展,对当年向境外客户提供国际服务外包业务收入在100-1000万美元之间、增幅超过30%且排名全省前20位的企业,由省、市、县人民政府给予总额为50-100万元的分档奖励。
加大对省国际服务外包重点骨干企业的扶持力度,对当年向境外客户提供国际服务外包业务收入超过1000万美元的,由省、市、县人民政府给予总额为100-200万元的分档奖励。
鼓励发展基地型、龙头型国际服务外包企业,对新设立或并购重组的从事国际服务外包业务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国内大企业集团总部,由省、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其当年贡献的财力给予奖励。
——2008年4月江苏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促进国际服务外包产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苏政发〔2008〕37号)第1条
(一)认定程序
(1)企业自我评价及申请。
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对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条件,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可向认定机构提出认定申请。
(2)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①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②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③知识产权证书(独占许可合同)、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省级以上科技计划立项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④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以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数的比例说明;
⑤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情况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⑥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以及技术性收入的情况表。
(3)合规性审查。
认定机构应建立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评审专家库;依据企业的申请材料,抽取专家库内专家对申报企业进行审查,提出认定意见。
(4)认定、公示与备案。
认定机构对企业进行认定。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示15个工作日,没有异议的,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认定结果,并向企业颁发统一印制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2008年4月国家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第11条
(二)认定标准
(1)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2)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3)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4)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3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①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
②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③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5)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6)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要求。
——2008年4月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第10条
(三)税收优惠
认定(复审)合格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复审)当年起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和《认定办法》等有关规定,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2008年7月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第3条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007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28条
操作流程见附3: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流程图
(一)软件企业
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008年2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1条
(二)集成电路企业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享受上述软件企业的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
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μ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生产线宽小于0.8μm(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已经享受自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政策的企业,不再重复执行本条规定。
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的投资者,以其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直接投资于本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4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该项投资的,追缴已退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国内外经济组织作为投资者,以其在境内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作为资本投资于西部地区开办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或软件产品生产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8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该项投资的,追缴已退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2008年2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1条
三、创业投资企业
(一)设立与备案
创业投资企业可以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法律规定的其他企业组织形式设立。
以公司形式设立的创业投资企业,可以委托其他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顾问企业作为管理顾问机构,负责其投资管理业务。委托人和代理人的法律关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申请设立创业投资企业和创业投资管理顾问企业,依法直接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
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创业投资企业,向国务院管理部门申请备案。
在省级及省级以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创业投资企业,向所在地省级(含副省级城市)管理部门申请备案。
创业投资企业向管理部门备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2)经营范围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
(3)实收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或者首期实收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全体投资者承诺在注册后的5年内补足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
(4)投资者不得超过200人。其中,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者人数不得超过50人。单个投资者对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所有投资者应当以货币形式出资。
(5)有至少3名具备2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承担投资管理责任。委托其他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顾问企业作为管理顾问机构负责其投资管理业务的,管理顾问机构必须有至少3名具备2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其承担投资管理责任。
前款所称“高级管理人员”,系指担任副经理及以上职务或相当职务的管理人员。
创业投资企业向管理部门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公司章程等规范创业投资企业组织程序和行为的法律文件。
(2)工商登记文件与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3)投资者名单、承诺出资额和已缴出资额的证明。
(4)高级管理人员名单、简历。
由管理顾问机构受托其投资管理业务的,还应提交下列文件:
(1)管理顾问机构的公司章程等规范其组织程序和行为的法律文件。
(2)管理顾问机构的工商登记文件与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3)管理顾问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名单、简历。
(4)委托管理协议。
管理部门在收到创业投资企业的备案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审查备案申请文件是否齐全,并决定是否受理其备案申请。在受理创业投资企业的备案申请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备案条件,并向其发出“已予备案”或“不予备案”的书面通知。对“不予备案”的,应当在书面通知中说明理由。
——2005年11月15日国家发改委 科技部 财政部等10部委《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第39号令)第6、7、8、9、10、11条
(二)税收优惠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一条所称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是指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2007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7条
四、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列入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的地区,其行政辖区内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认定,按照本办法执行。
省科技厅牵头并会同省外经贸厅、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发展改革委负责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的相关工作。
申请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其从事的业务应属于下列范围:
(1)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包括软件研发及外包、信息技术研发服务外包和信息系统运营维护外包等。
(2)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包括企业业务流程设计服务、企业内部管理服务、企业运营服务和企业供应链管理服务等。
(3)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
上述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的具体适用范围详见附表。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从事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的企业。
(2)企业的注册地及生产经营地在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含所辖区、县(县级市)等全部行政区划)内。
(3)企业具有法人资格,近两年在进出口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行为,企业应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
(4)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50%以上。
(5)企业从事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总和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70%以上。
(6)企业应获得有关国际资质认证(包括开发能力和成熟度模型、开发能力和成熟度模型集成、IT服务管理、信息安全管理、服务提供商环境安全、ISO质量体系认证、人力资源能力认证等),并与境外客户签订服务外包合同,且其向境外客户提供的国际(离岸)外包服务业务收入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
——2009年6月省科技厅、省外经贸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江苏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科高〔2009〕214号)第2、3、4、5条
五、小型微利企业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007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28条
六、企业过渡期原享受低税率优惠政策的安排
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低税率优惠政策的企业,在新税法施行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法定税率。其中:享受企业所得税15%税率的企业,2008年按18%税率执行,2009年按20%税率执行,2010年按22%税率执行,2011年按24%税率执行,2012年按25%税率执行。原执行24%税率的企业,2008年起按25%税率执行。
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新税法施行后继续按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优惠办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其优惠期限从2008年度起计算。
享受上述过渡优惠政策的企业,是指2007年3月16日以前经工商等登记管理机关登记设立的企业;实施过渡优惠政策的项目和范围按《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表》执行。
——2007年12月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第1条
七、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
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2007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5条
(1)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2)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3)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4)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5)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6)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7)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8)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
企业根据财务会计核算和研发项目的实际情况,对发生的研发费用进行收益化或资本化处理的,可按下述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1)研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允许再按其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2)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2008年12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第4、7条
自2009年度起,企业申请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应在研究开发项目确定后,将《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立项备案表》、《企业研究开发项目情况说明书》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同时附送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如属委托或合作开发的,应提供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年终汇算清缴申请加计扣除时按《通知》第十一条规定以及省局关于减免税备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
自2009年度起,企业申请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应按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及下列要求进行相关会计核算:
(1)对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的发生建立明细帐,将有效凭证和明细账对应;
(2)对不同的研究开发项目要设立专账进行管理,实行以项目为成本费用归集对象的会计核算;
(3)对企业同时研究开发多个项目,或研究开发项目和其他项目共同使用资源的情况,有关费用要在项目间进行合理分摊。金额较大的要在实际发生前后及时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
——2009年3月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苏国税发〔2009〕41号)第3、4条
申请办理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的企业,在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资料: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决算)情况;
(2)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
(3)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4)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5)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
(6)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当年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情况归集表(附表);
(7)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2009年1月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地税发〔2009〕6号)第19条
操作流程见附4: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落实工作流程图
(一)进口
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等科学研究机构和学校所进口的国内不能生产或者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以及转制科研机构、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等科技开发机构在2010年12月31日前进口的国内不能生产或者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科技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2007年1月国务院《关于同意对科教用品进口实行税收优惠政策的批复》(国函〔2007〕1号)
(二)加速折旧
——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32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所称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的固定资产,包括:
(1)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
(2)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本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2007年11月28日国务院第197次常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8条
九、职工教育经费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007年1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42条
(一)大学科技园
1. 部分营业税的免征
自2008年1月1日—2010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国家大学科技园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2007年8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大学科技园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20号)第1条
2. 所得税的优惠
对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国家大学科技园的收入,自2008年1月1日起按照税法及其有关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2007年8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大学科技园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20号)第2条
(二)科技企业孵化器
1. 部分营业税的免征
自2008年1月1日—2010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孵化器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2007年8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21号)第1条
2. 所得税的优惠
对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孵化器的收入,自2008年1月1日起按照税法及其有关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2007年8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21号)第2条
(一)科技服务、技术转让收入
鼓励开展技术类服务。对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以及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从事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等活动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技术交易合同经登记后,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鼓励大学生自主创业。在校大学生休学创办的科技型企业或科技咨询类中介服务机构,可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两年;其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业务取得的收入,技术交易合同经登记后,可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2006年6月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科技厅: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鼓励和促进科技创新创业若干政策的通知》的实施细则(苏国税发〔2006〕107号)第7、8条
(二)捐赠非关联高校院所研究开发经费的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所称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本条例第五十一条所称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
(1)依法登记,具有法人资格;
(2)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且不以营利为目的;
(3)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该法人所有;
(4)收益和营运结余主要用于符合该法人设立目的的事业;
(5)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不归属任何个人或者营利组织;
(6)不经营与其设立目的无关的业务;
(7)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8)捐赠者不以任何形式参与社会团体财产的分配;
(9)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民政部门等登记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
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
——2007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51-53条
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2008年2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1条
政府利用专项资金、贴息、担保等方式,引导各类商业金融机构支持自主创新与产业化。鼓励国家政策性银行省级分支机构及商业银行省级分行对国家和省级立项的高新技术项目发放贷款。对“十一五”期间科技项目贷款年递增20%以上的银行,经考核后,由省财政每年按新增科技贷款余额的1%给予风险补贴。
国家开发银行在江苏省分支机构每年安排一定规模的授信额度,以统贷方式向有借款资格和承贷能力的各类科技创新载体发放中小企业贷款。
——2006年4月省政府《关于鼓励和促进科技创新创业若干政策的通知》(苏政发〔2006〕53号)第7条
商业银行应当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投资政策,重点加强和改善对以下高新技术企业的服务,积极给予信贷支持:
(1)承担《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确定的“重点领域及其优先主题”“重大专项”和“前沿技术”开发任务的企业;
(2)担负有经国家有权部门批准的国家和省级立项的高新技术项目,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有望形成新兴产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和科技成果商品化及产业化较成熟的企业;
(3)属于电子与信息(尤其是软件和集成电路)、现代农业(尤其是农业科技产业化以及农业科研院所技术推广项目)、生物工程和新医药、新材料及应用、先进制造、航空航天、新能源与高效节能、环境保护、海洋工程、核应用技术等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高成长性行业的企业;
(4)产品技术处于国内领先水平,具备良好的国内外市场前景,市场竞争力较强,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较好且信用良好的企业;
(5)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科技含量较高、创新性强、成长性好,具有良好产业发展前景的科技型小企业。尤其是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或在高新技术开发区外但经过省级以上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从事新技术、新工艺研究、开发、应用的科技型小企业。
——2006年12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商业银行改善和加强对高新技术企业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6〕94号)第4条
鼓励金融机构积极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商业银行对纳入国家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各类技术创新计划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计划的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应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原则,积极提供信贷支持。各地可通过有关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对中小企业贷款给予一定的贴息补助,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予以一定的风险补偿。各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知识产权部门要积极向金融机构推荐中小企业自主知识产权项目、产学研合作项目、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企业信息化项目、品牌建设项目等,促进银企合作,推动中小企业创新发展。
加大对技术创新产品和技术进出口的金融支持。各金融机构要按照信贷原则,对有效益、有还贷能力的中小企业自主创新产品出口所需流动资金贷款积极提供信贷支持。对中小企业用于研究与开发所需的、符合国家相关政策和信贷原则的核心技术软件的进口及运用新技术所生产设备的出口,相关金融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积极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
——2007年10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科技部等《关于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若干政策》(发改企业[2007]2797号)第11、12条
二、信用担保
改善对中小企业科技创新的金融服务,支持商业银行与科技型中小企业建立稳定的银企关系。加快建设企业和个人征信体系,促进各类征信机构发展。
鼓励社会资金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建立担保机构资本金补充和多层次风险分担机制。担保机构可按当年担保费的50%提取偿债准备金,按不超过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用于担保赔付。推进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开展知识产权权利质押业务试点。
——2006年4月省政府《关于鼓励和促进科技创新创业若干政策的通知》(苏政发〔2006〕53号)第8条
对经园区管委会办公室认定的单笔300万元以上的软件研发项目贷款,可优先纳入园区科技项目贷款担保体系,帮助落实银行贷款。
——2001年1月省政府批转《江苏软件园发展的若干规定》(苏政发[2001]26号)第24条
三、科技保险
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为符合团体人数要求的关键研发人员投保团体保险。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对列入《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的产品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在限额审批方面,同等条件下实行限额优先;在保险费率方面,给予公司规定的最高优惠。
发挥保险中介机构在高新技术企业承保理赔、风险管理和保险产品开发方面的积极作用。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和保险公司采用保险中介服务,支持设立专门为高新技术企业服务的保险中介机构,鼓励在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设立保险中介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鼓励保险经纪公司参与科技保险产品创新,专门为高新技术企业服务的保险中介机构资格由保监会和国家科技部共同认定,享受科技中介机构有关优惠政策。
——2006年12月保监会、国家科技部《关于加强和改善对高新技术企业保险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6〕129号)第3、4、5条
四、创业风险投资
(1)创业风险投资受托管理机构的确定。
创业风险投资委托专业管理机构管理,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通过招标的方式确定专业管理机构,并与专业管理机构签订委托协议。
(2)受托管理机构的资质:
①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②注册资金不少于1亿元;
③从事创业风险投资管理业务5年以上;
④有3年以上创业风险投资相关经历的从业人员至少5名;
⑤有完善的创业风险投资管理制度;
⑥有创业风险投资项目运作的成功经验。
(3)受托管理机构的职责:
①按照本意见及有关规定的要求,推荐投资项目;
②受委托以投资额为限对被投资企业行使出资人权利,包括向被投资企业派遣董事、监事,通过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依法行使权利;
③充分利用自身资源和创业投资经验为被投资企业提供各种增值服务,帮助企业建立规范的管理制度,促进企业发展;
④定期向财政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报告被投资企业项目进展情况、股本变化情况以及其他重大情况;
⑤根据要求,组织创业风险投资退出,并及时将回收资金上缴中央财政。
创业风险投资项目的选择
(1)风险投资项目要符合以下条件:
①具有公益性、公共性技术属性,能明显提升产业自主创新能力和企业核心竞争力;
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且技术含量较高;
③近期内筹集资金能力相对较弱的,但具有良好市场前景、预期盈利能力较强。
(2)创业风险投资项目可以采取以下两种方式筛选和确定:
①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根据国家经济、科技发展战略和规划等公布创业风险投资项目申报指南,各地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厅(局)按本意见规定的要求组织相关项目并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推荐,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组织专家评审后,在受托管理机构与被投资单位协商一致并签订投资协议的基础上,批复投资项目和投资额度。
②受托管理机构推荐投资项目。受托管理机构根据本意见规定的原则和要求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确定的创业风险投资支持重点领域内评估、筛选本机构已经投资的项目,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在专家评审的基础上,批复投资项目和投资额度。
(3)申报创业风险投资项目需要提交的材料:
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专家初步论证意见;
②项目申报单位近两年经中介机构审计的财务报告和资信材料;
③项目申报单位现有的股权结构;
④项目申报单位同意国家财政投资参股的决议;
⑤其他相关材料。
资金的拨付
财政部依据批复的投资项目名单、金额以及受托管理机构与被投资单位签订的投资协议,按照有关规定,将资金拨付受托管理机构的托管专户,由受托管理机构拨付被投资单位。
受托管理机构的托管专户需在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范围内开设,并由财政部、受托管理机构、开户银行3家签订协议,明确托管机构只有接到财政部的拨款通知后,方可通知银行拨付资金。
因特殊原因无法继续执行的,受托管理机构要及时将投资资金缴回中央财政。
创业风险投资的退出
创业风险投资项目通过企业并购、股权回购、股票市场上市等方式实现退出。
受托管理机构负责对投资项目退出时机进行考察,在退出时机成熟时运作退出,并及时将退出时机、退出方式等情况报告财政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
退出的资金(含回收的股息、股利)直接收回到托管专户,由受托管理机构及时上缴中央财政。
委托经费
委托管理机构管理创业风险投资,需支付一定委托费用。委托费用分为两个部分,一部分是日常管理费,按不超过投资余额的3%确定;另一部分是效益奖励,按不超过总投资收益(弥补亏损后的净收益)的一定比例确定。委托经费的具体安排在委托协议中约定。
——2007年1月31日国家财政部 发改委《关于产业技术研究开发资金试行创业风险投资的若干指导意见》(财建[2007]8号)第2、3、4、5、6条
一、双千人才工程
集成运用各类科技计划手段,通过重大项目的实施,引进和培养具有创新创业意识和能力的科技人才。从2008年起,经过三年努力,到2010年,全省引进1000名包括科学院院士、工程院院士、海外科学家和留学归国人员等在内的高层次科技人才;培养1000名科研创新学者、企业青年博士和科技型企业家等高素质科技人才,在我省造就一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创新成果、通晓国际先进管理、善于运作资源的高素质科技人才队伍。“双千人才工程”的主要目标与任务:
(一)引进1000名高层次科技人才
(1)院士江苏创业行动计划
在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中设立高层次人才成果转化项目,吸引和支持100名两院院士及其团队携带创新成果来江苏进行转化和产业化。
(2)海外科学家江苏发展计划
在省国际科技合作计划中设立海外科学家江苏发展项目,吸引和支持200名海外工程技术应用领域的科学家来江苏交流合作,指导、参与产业创新和企业发展。
(3)海外高层次人才创业计划
在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中设立高层次人才成果转化项目,各市、县也设立相应计划项目,通过省市县三级计划的支持,吸引和支持700名海外留学人才到江苏创新创业,实施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
(二)培养1000名高素质科技人才
(1)科研创新学者攀登计划
在省基础研究计划中设立创新学者攀登项目,支持100名在研究领域有明显建树、近年有望申报院士或成为国内外杰出科学家的高层次科研人才,面向江苏地方需求,努力攀登科技高峰。
(2)企业博士创新启动计划
在省基础研究计划中设立企业博士创新项目,支持200名处在企业生产一线的博士开展创新研究,引导高素质人才向生产一线和基层流动,培育一批年轻高学历的企业技术带头人。
(3)科技企业家培育计划
在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中设立科技型企业家培育项目,各市、县设立相应计划项目,支持700名在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各类创业园区内、具有较高知识结构和较强创新能力的企业家进行创业创新,引导科技人员携带科技成果领办、创办科技型企业。
——2008年4月省科技厅:关于印发《关于实施“江苏科技创新创业双千人才工程”的意见》的通知(苏科政〔2008〕138号)第3条
(一)引进对象与条件
面向省外,特别是海外重点引进以下人才:
(1)江苏省重点发展的电子信息、新能源、生物工程及新药、新材料、先进装备制造、现代服务业等领域的骨干企业所急需的高级经营管理人才和掌握关键技术的高层次研究开发专家;
(2)落户江苏省国家级和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特色产业基地等创办科技型企业,其产品符合江苏省重点支持产业发展方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先进,有较大市场潜力和预期经济效益的企业领军人才。
引进的人才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2)一般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有5年以上在国内外大型企业或知名高校、科研机构关键岗位从事研发和管理工作的经历,并取得了较突出的业绩;
(3)拥有高级职称或国际公认的执业资格,年龄一般不超过50岁;
(4)年度驻江苏省工作时间在6个月以上。
——2007年1月《江苏省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引进计划实施办法》(苏组通[2007]6号)第7、8条
(二)资助及其待遇
设立江苏省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引进计划专项资金,列入省级预算。对新引进人才一次性给予每人(团队)不低于100万元的创业创新资金资助,对已获资助的创业创新人才,其创业创新成效显著的,可择优给予持续资助。人才引进资金资助计划一经下达,即向申报单位拨付相应经费,由单位直接拨付给引进人才个人。
——2007年1月《江苏省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引进计划实施办法》(苏组通[2007]6号)第14条
操作流程见附5:省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引进计划工作流程图
(一)培养
对于产业化项目或有产业化前景的项目,优先考虑由具备条件的企业牵头承担,或由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联合承担,促进企业创新人才的培养。
优先支持年龄结构、知识结构合理的研究团队承担项目研究,促进创新团队的形成。研究团队中,45岁以下(含45岁)青年研究人员所占比例原则上不低于70%。
优先支持不同学科、不同领域、不同机构的研究人员联合承担项目课题研究,培养跨学科、跨领域的复合型人才。
优先支持年龄45岁以下(含45岁)青年研究人员主持重大科技项目,促进青年高级专家的成长。重大科技项目负责人中,45岁以下(含45岁)青年研究人员所占比例原则上不低于60%。
——2008年4月省科技厅《关于在科技计划项目实施中加强创新创业人才引进与培养的暂行办法》(苏科计〔2008〕137号)第4—7条
在科技计划项目的资助期内,项目主管部门和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要对获资助项目的创新人才引进与培养计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项目的验收过程中,要把创新人才引进与培养列入考评指标。考评内容包括创新人才培养计划的完成情况,实际引进与培养的创新人才数量和质量以及整个创新团队的情况。
要优先支持绩效考评为优秀的科技计划项目的负责人承担新的项目;对成绩显著的创新团队应以适当方式给予持续、稳定的滚动支持。
——2008年4月江苏省科技厅《关于在科技计划项目实施中加强创新创业人才引进与培养的暂行办法》(苏科计〔2008〕137号)第9、10条
(二)落户
江苏省有关部门对重点扶持企业的高新技术项目所需科技人员在工作调动、毕业生就业、入户等方面给予优先。外省(市)科技人员带高新技术成果来江苏省创办企业或实施转化,经有权部门认定,准许其本人和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调入本省,并免交城市建设费。
——1998年9月省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苏政发[1998]81号)第27条
(三)流动
(1)鼓励流动
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组织应当保障科学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权利,并为科学技术人员的合理流动创造环境和条件,发挥其专长。
——2007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2号)第50条
(2)鼓励兼职
建立和完善科技人员合理流动的制度,逐步扩大单位用人和个人择业的自主权。
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大中型企业,应当充分发挥本单位的人才优势,合理使用人才,并可以组织或者批准专业技术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不侵害本单位经济技术权益的前提下,从事有报酬的业余科技活动。
——2002年4月《江苏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二次修正)第37条
(四)大学生就业
推动科研项目单位吸纳优秀高校毕业生参与研究。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在实施所承担的各级政府重大重点科技项目过程中,要积极聘用优秀应届高校毕业生作为研究助理或辅助人员参与研究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签订服务协议。项目承担单位在不改变研究目标和经费预算的前提下,采用调整项目经费支出结构的办法,统筹安排聘用高校毕业生需要支出的劳务性费用和社会保险费补助。
鼓励高校毕业生到服务外包企业就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问题的复函》(国办函〔2009〕9号)规定,对符合条件的技术先进型服务外包企业,每录用1名大专以上学历员工从事服务外包工作并签订1年期以上劳动合同的,中央财政给予企业每人不超过4500元的培训支持;对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培训的从事服务外包业务人才(大专以上学历),通过服务外包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考核,并与服务外包企业签订1年期以上劳动合同的,中央财政给予培训机构每人不超过500元的培训支持。省国际服务外包培训基地面向社会实施国际服务外包人才培训,且每期培训时间不低于3个月的,可申请省级人才培训补贴。补贴标准为:以劳动合同签订率作为衡量培训质量依据,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期限劳动合同的,每人补贴3000元;与用人单位签订2年期限劳动合同的,每人补贴4000元;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期限以上劳动合同的,每人补贴5000元。
进一步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充分发挥国家级、省级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示范作用,大力实施"江苏省百家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示范基地建设计划",2009至2011年,全省每年组织1.5万名离校未就业的江苏籍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见习期间,见习单位和地方政府为见习人员提供基本生活补助。各级人事、劳动保障部门要明确任务和工作安排,做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登记工作,鼓励和引导他们参加就业见习。见习期间或期满后被见习单位正式录用的,单位应及时与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见习时间可作为工龄计算。
——2009年5月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有关政策的通知》(苏政办发〔2009〕73号)第2、4、6条
四、奖励
中央各部委、外省(市)的企事业单位及科技人员、海外留学人员自带科技成果和资金来我省创办高新技术企业和民营科技企业,注册资金最低为3万元人民币。上述单位和人员带高新技术成果来我省创办企业或实施转化,经认定,可优先享受项目立项、贷款贴息和融资担保。
——1998年9月省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的若干规定》(苏政发[1998]81号)第25条
(一)股份制企业的奖励形式
采用股份制形式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将对发展高新技术及其产业化作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的奖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折算为股份或者出资比例,受奖励人依据其所持股份或者出资比例分享收益。
前款所称奖励性质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总额最高可以达到企业净资产中无形资产的30%。有关事项应当载入公司章程。
——2002年4月《江苏省发展高新技术条例》(修改)第43条
(二)非股份制企业的奖励形式
未采用股份制形式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从新增无形资产实际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奖励在发展高新技术及其产业化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奖励金额可以折算为出资比例,受奖励人按照出资比例分享收益。
——2002年4月《江苏省发展高新技术条例》(修改)第44条
(三)重大项目的津贴
科技人员在执行国家科技攻关等重点计划项目期间,项目主持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发给科研补贴。
——2002年4月《江苏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二次修正)第36条
科研单位科技人员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可按该项目纯收入的25%-35%提取奖酬金,奖励本单位做出贡献的科技人员。
——2003年6月省科技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关于技术合同享受减免税收优惠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苏科成[2003]219号)第4条
(四)职务技术转让的奖励
以技术转让方式将职务科技成果提供给他人实施的,应当从技术转让所取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20%的比例用于一次性奖励;自行实施转化或与他人合作实施转化的,科研机构或高等学校应当在项目成功投产后,连续在3—5年内,从实施该科技成果的年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5%的比例用于奖励,或者参照此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采用股份形式的企业实施转化的,也可以用不低于科技成果入股时作价金额20%的股份给予奖励,该持股人依据其所持股份分享收益。在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中作出主要贡献的人员,所得奖励份额应不低于奖励总额的50%。上述奖励总额超过技术转让净收入或科技成果作价金额50%,以及超过实施转化年净收入20%的,由该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决定。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奖励的,获奖人按股份、出资比例分红,或转让股权所得时,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1999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科技部等部门《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9]29号)第2条
五、技术入股
以股权投入方式进行成果转化的,其成果完成人可享有不低于该成果所占股份20%的股权;以技术转让方式将成果提供给他人转化的,其成果完成人可享有不低于转让所得的税后净收入20%的收益;自行实施转化或以合作方式实施转化的,在项目盈利后3—5年内,每年可从实施该项成果的税后净利润中提取不低于5%的比例,用于奖励成果完成人。
——2006年4月江苏省政府《关于鼓励和促进科技创新创业若干政策的通知》(苏政发〔2006〕53号)第12条
(二)无形资产作价
高等学校与企业联合且由企业出资的横向科研课题的节余经费,允许用于由该项科技成果转化而兴办的科技企业注册资本金;成果完成人可享有该注册资本金对应股权的80%,学校享有20%。
——2006年4月省政府《关于鼓励和促进科技创新创业若干政策的通知》(苏政发〔2006〕53号)第20条
鼓励以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创办中小企业。
以无形资产出资创办中小企业的,出资额占企业注册资本比例可以由投资各方协商约定。创办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005年12月《江苏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第14条
以高新技术成果作为无形资产向有限责任公司或非公司制企业出资入股的,其成果作价金额占公司或企业注册资本的比例可达35%;比例超过35%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2002年6月《江苏省发展高新技术条例》(修改)第14条第2款
对外省(市)科技人员来江苏省进行技术合作、技术转让和技术入股,作出突出贡献的,在荣誉和物质待遇方面给予优惠,如本人要求调进江苏城市的,入户从优。
——2002年4月《江苏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二次修正)第57条
依法惩治和遏制知识产权违法犯罪及侵权行为。加大刑事、行政执法力度,严厉打击盗版、假冒、冒充等知识产权违法犯罪行为。有计划、有重点地开展知识产权执法专项行动,对知识产权违法犯罪案件高发的重点行业、领域和地区,以及反复侵权、群体性侵权和大规模假冒、盗版等行为,开展集中整治,涉嫌犯罪的移送刑事执法机关处理。
加强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加大海关执法力度,继续提高海关查获侵权货物的能力,支持企业办理知识产权海关备案,有效利用海关知识产权备案和执法系统制止侵权货物进出境,提高江苏省出口商品和企业的声誉。加强海关执法国际合作,打击跨境知识产权违法犯罪行为。完善展会监管机制,
加强对各类展会的知识产权监管。加大司法保护力度,发挥诉前禁令、财产保全、证据保全、先予执行、强制执行等措施在打击知识产权侵权方面的积极作用,对恶意侵权、重复侵权以及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案件加大惩处力度,降低维权成本,提高侵权代价。积极研究和完善网络域名、生物技术、地理标志产品、民间文艺、非物质文化遗产等特殊知识产权保护措施。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监督。推进知识产权执法公开,公开办案程序、案件审理、处理结果。完善重大案件披露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案件投诉及处理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加强人民检察院对涉及知识产权的民事、行政及刑事审判活动的监督。建立知识产权违法侵权企业档案,将故意侵权、反复侵权者纳入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推进知识产权“正版正货”服务承诺活动,引导商贸流通企业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承诺销售正版正货,主动接受消费者监督。加强知识产权执法机关与行业协会、新闻媒体的沟通与交流,充分发挥社团监督、舆论监督作用,形成政府主导、行业自律、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知识产权保护监督机制。
——2009年1月《江苏省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第18、19条
(一)专利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专利侵权纠纷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的,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明。
专利侵权纠纷涉及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相关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进行检索、分析和评价后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作为审理、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证据。
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
假冒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证据,对涉嫌假冒专利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情况;对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检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产品,对有证据证明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
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应当自接受申请之时起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可以延长四十八小时。裁定责令停止有关行为的,应当立即执行。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自人民法院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该措施。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停止有关行为所遭受的损失。
为了制止专利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应当自接受申请之时起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执行。
申请人自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该措施。
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
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至专利权授予前使用该发明未支付适当使用费的,专利权人要求支付使用费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他人使用其发明之日起计算,但是,专利权人于专利权授予之日前即已得知或者应当得知的,自专利权授予之日起计算。
——2008年12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60~68条
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生产企业开展多渠道、多形式的合作,共同研究开发和实施专利技术。
以政府财政资金安排和设立的创业风险投资资金和创业风险投资机构,应当加大对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的投资力度。
鼓励商业银行增加对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的信贷投入,县级以上地方财政可以在专利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资金对专利技术产业化贷款项目进行贴息;鼓励担保机构优先为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提供融资担保。
鼓励高等院校通过将专利知识纳入课程教育体系、设立知识产权专业教育机构等方式,普及专利知识,培养专利人才。教育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支持。
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增加研究开发专利技术及产品的投入。
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百分之五十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百分之一百五十摊销。
专利中介服务机构从事专利技术转让、专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专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业务,技术交易合同经当地科技、专利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进行认定,并报税务机关备案的,其取得的收入可以依法免征营业税。
专利中介服务机构在代理业务中代收代缴的各类国家规费以及国际专利规费,在计算营业税计税营业额时依法予以扣除。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依法采取专利权入股、质押、转让、许可等方式促进专利实施。以专利权作价入股的,最高可占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七十;转让专利权或者许可他人实施专利的,可以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专利实施过程中形成的新产品,根据有关规定享受扶持新产品开发的优惠政策。
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转让专利权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奖励、报酬,单位与其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1)专利实施取得经济效益后,应当在专利权有效期内,每年从实施该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税后利润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五或者从实施该外观设计专利的税后利润中提取不低于千分之五的比例,作为报酬支付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也可以参照上述比例,一次性支付报酬;
(2)许可他人实施专利的,应当在取得专利许可使用费后三个月内从纳税后的专利许可使用费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二十的比例,作为报酬支付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3)专利权转让的,应当在取得专利权转让费后三个月内从纳税后的专利权转让费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二十的比例,作为报酬支付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4)采用股份形式以专利技术入股实施转化的,发明人、设计人可以获得不低于该专利技术入股时作价金额百分之二十的股份或者报酬。
有关单位进行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时,应当将专利发明人、设计人的相关专利作为评审的依据之一。
对技术进步能够产生重大作用或者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专利,可以作为发明人、设计人破格申报相关专业技术职称的依据。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优秀奖以及省优秀专利项目奖、优秀专利发明人奖的主要发明人,可以破格申报相关专业技术职称。
对个人的非职务发明创造,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在专利申请、专利权转让和专利实施等方面给予支持和帮助。
——2009年5月20日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江苏省专利促进条例》第13~21条
(二)著作权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2)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3)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5)剽窃他人作品的;
(6)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7)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8)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9)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10)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11)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 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2)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3)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4)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5)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6)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7)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8)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2001年10月《著作权法》(修正)第46、47条
(三)软件著作权
软件著作权人享有下列各项权利:
(1)发表权,即决定软件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2)署名权,即表明开发者身份,在软件上署名的权利;
(3)修改权,即对软件进行增补、删节,或者改变指令、语句顺序的权利;
(4)复制权,即将软件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5)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软件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6)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软件的权利,但是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7)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软件,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软件的权利;
(8)翻译权,即将原软件从一种自然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自然语言文字的权利;
(9)应当由软件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软件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其软件著作权,并有权获得报酬。
软件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其软件著作权,并有权获得报酬。
——2001年12月《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8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 (1)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发表或者登记其软件的;
(2)将他人软件作为自己的软件发表或者登记的;
(3)未经合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开发的软件作为自己单独完成的软件发表或者登记的;
(4)在他人软件上署名或者更改他人软件上的署名的;
(5)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修改、翻译其软件的;
(6)其他侵犯软件著作权的行为。
——2001年12月《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23条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本条例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并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
(2)向公众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著作权人的软件;
(3)故意避开或者破坏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著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
(4)故意删除或者改变软件权利管理电子信息;
(5)转让或者许可他人行使著作权人的软件著作权。
——2001年12月《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24条
二、工作奖励
建立知识产权奖励机制。设立省专利发明奖。提高获得中国专利奖、中国驰名商标单位的奖励额度,对获得优秀专利奖项目单位、优秀专利发明人以及获得著名商标的企业、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标准认证的企业给予奖励。加大职务发明奖励力度,专利权所有单位对外转让专利权取得的税后收益,可提取不低于20%的比例奖励发明人或设计人。自行实施的发明、实用新型专利实施后可每年从税后收益中提取不低于5%、外观设计专利实施后可每年从税后收益中提取不低于1%作为发明人或设计人的报酬。
——2009年1月《江苏省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第31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