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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秸秆禁烧禁抛与综合利用工作的通告
日期:2019-6-12  [关闭]
 

为保护和改善生产、生活、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现就加强秸秆禁烧禁抛与综合利用工作通告如下:

一、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露天焚烧秸秆。

二、各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对本辖区内秸秆禁烧禁抛工作负总责。

三、对违反规定焚烧秸秆、秸秆抛河的,由环保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以罚款。过失引起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故意损毁公私财物,尚不构成犯罪的,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构成失火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对因秸秆禁烧禁抛工作不力,造成较大面积焚烧秸秆或造成水体污染的有关责任人,予以行政问责。

四、实施秸秆还田工程,结合联耕联种工作,做好秸秆还田,各镇区要编制还田实施方案,将还田面积落实到具体农户地块,引导和鼓励农民将秸秆全量还田,对符合还田作业标准、连片规模达百亩以上的农机合作组织或农机手予以秸秆还田补助。

五、支持秸秆离田、收集发电、青贮、氨化饲料、沤肥、气化、生产食用菌等综合利用,对收购或消化本县秸秆5000吨以上的实体进行奖补,具体标准另行制定。

六、收割机必须配备切碎装置,以便于秸秆有效还田。未配切碎装置的收割机,一律不允许作业。

七、农业、农机、环保、城管、公安、交通等部门将开展联合执法,对违规行为实施重处重罚并予曝光。

八、在全县中小学开展秸秆综合利用禁烧禁抛工作宣传活动,印发《致农民朋友的一封信》,并组织“小手拉大手”活动,通过广大中小学生向家长传递综合利用与禁烧禁抛方面的法律法规及相关信息。

秸秆禁烧举报热线:农业部门:84222507  公安部门:110

         交通部门:84102315  环保部门:84223305

         教育部门:84222406

特此通知

 

 

                   滨海县环境保护局

                   滨海县农业委员会

             滨海县公安局

             滨海县教育局

二O一九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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