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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海县引进高层次创新创业暨紧缺人才奖励政策
日期:2017-6-21  [关闭]
 
滨海县引进高层次创新创业暨紧缺人才奖励政策
(滨发[2012]26号)
 
    第一条  对于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掌握关键核心技术达到世界一流、国内顶尖水平且具有产业化生产前景,带项目、带资金来我县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团队),经专业评审和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对创业型人才(团队)给予1000-2000万元项目经费资助,对创新型人才(团队)给予500-1000万元项目经费资助。
    第二条  对于拥有国内一流、行业领先技术,能尽快形成产业规模和较好效益,来我县创新创业高层次人才,经专业评审和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对创业型人才给予50-100万元项目经费资助,对创新型人才给予30-50万元项目经费资助。
    第三条  县内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团队)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5年内由同级财政奖励给纳税人;创办的企业上缴增值税、营业税中地方留成部分,3年内由同级财政奖励给企业。
    第四条  对引进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实施成果转化的创新创业项目,其吸引社会风险投资的,可由政府性风险投资或创业投资提供10-30%的配套投资。
    第五条  对落户县内的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由承接单位3年免费提供不少于100平方米的研发场所和足够面积的创业场所;对落户县内的创新创业领军人才或团队核心成员,由落户地政府提供拎包即住的人才公寓,前3年免租金。
    第六条  对于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掌握核心技术,具有海外留学研发背景且取得海外博士、硕士学位的人员,凡全职来我县创新创业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项目经费资助。
    第七条  具有普通高校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的紧缺急需人才,凡全职来我县企业工作的,按海外博士、国内博士、硕士、“211工程”院校本科生、其他普通高校本科生,分别给予每月2000元、1500元、1000元、800元、500元的生活补助。
    第八条  对符合我县主导产业发展需求的高级技师、技师等紧缺急需型高技能人才,分别给予每月1500元、800元的生活补助。
    第九条  对成功申报国家或省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农业科技型企业、民营科技企业的,分别给予5万、3万、2万、1万元奖励;对列为省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企业类基地的,给予5万元奖励;对成功申报企业院士工作站、千人计划研究院、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省级以上技术中心或工程中心等创新平台的,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条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有人才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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